新东方旗下厦门公司被罚 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

时间:2023-08-11 16:40:11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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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8月11日讯信用中国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文综罚字﹝2023﹞D3-011号)显示,新东方无忧(厦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罚款35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7月19日。

2022年5月至11月,当事人为方便学员学习及作为早期招生资料使用,先后擅自编辑排版了《学神养成日记》《六级备考指南》等6种出版物,并委托厦门量盛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印刷装订,编印次数均为1次,共计印刷600册,已全部完成交付,印刷总费用为1612.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另查明,当事人编辑排版上述出版物系前员工使用个人电脑编辑排版,且该员工现已离职,认定当事人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当事人出版上述出版物主要用途为方便学员学习,免费赠送学员使用,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依据1991年1月10日《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批复》的计算方法,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612.5元。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学神养成日记》《六级备考指南》等6种75册非法出版物;罚款人民币3500元。

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新东方无忧(厦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新东方无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方无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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