罂粟:这么多年你们对我的“误会”太深了

时间:2023-07-29 03:24:55       来源:正义网

大家好!

我们是检检和察察

欢迎来到“正经普法站”


(资料图片)

“普法”我们是认真的

(当然还有专业)

“6·26”这个日子有点特别

别人家都聊着“新型毒品”

那咱们今天就聊点不一样的

聊聊毒品家族的“祖师奶奶”罂粟

(画外音:我可是毒品的“祖师奶奶”)

直到今天

关于“她”的谣言还在满天飞

不辟谣可真不行

谣言一:罂粟壳是调料

“听说罂粟壳粉末能提香”

“做菜时加入它可使饭菜美味至极?”

停停停!

这个谣言把罂粟壳吹成

“大餐作弊神器”

但实际上

罂粟壳并没有提鲜、增香的效果

绝大部分的罂粟壳是没有任何味道

甚至有些会带有一些酸涩的味道

那么问题来了

既然不好吃

那为啥还会有人吃了还想吃

答案是

因为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

罂粟碱等生物碱

这些成分会让人上瘾!

不法商家通过添加这个

所谓的“大餐作弊神器”

让顾客吃了还想吃

从而产生依赖感成为回头客

更有甚者

将罂粟壳作为调料

在农贸市场销售

对于这种为盲目逐利而违法犯罪的行为

能给的只有这个

长期食用添加罂粟壳的食品

对人体肝脏、心脏均有损害

严重的可造成神经系统消化系统损伤

甚至呼吸衰竭死亡!

谣言二:罂粟是食品

“听说拿罂粟苗当菜种不算违法”

“罂粟苗蘸酱好吃还能败火?”

表面上:小东西长得人畜无害

实际上:毒你没商量!

罂粟籽就是罂粟的种子

虽没有罂粟蒴果那般骇人的毒性

但因为未经灭活的罂粟籽可以

“种小小的种子开大大的花”

因此我们仍然把罂粟籽列为违禁品

严格管控

私自持有等行为被我国法律明确禁止

经“灭活”处理的罂粟种子在我国

仅可被用于榨取食用油

但榨油所用罂粟由国家特许种植

严格管理、严密监督

2005年五部委联合下发

《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强调罂粟籽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

用于加工其他调味品

谣言三:罂粟是神药

“罂粟壳可以止痛止咳”

“罂粟叶煮水洗澡能治皮肤病”

罂粟因本身含有生物碱的特性

经严格监管科学使用

用于科研及制药可以造福

但是如果自用

不仅没有药效、耽误治疗

导致病情恶化、罂粟成瘾还会

构成违法犯罪!

但是有不法分子刻意传播谣言

以收罂粟壳药材或者收罂粟籽的名义

欺骗村民为其种植罂粟。

村民们因法律意识淡薄

又难挡物质诱惑答应要求

罂粟成熟之后,不法分子收割蒴果

作为制毒原材料

而村民就在不知不觉中

成为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帮凶

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目的种植罂粟

罂粟,种植一棵也违法

如果发现有人种植或使用罂粟

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法条链接时间

一、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三、罂粟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国家禁止在食品制作过程中添加的物质。商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罂粟或者明知情况而进行销售,根据具体情况视情节轻重,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文中资料来源:北京禁毒微信公众号、福山公安、北京青年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正义网络传媒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联合出品

策划:杨柳 高扬

绘制:高胜寒

作者:朱书慧

关键词: